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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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石家庄华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8729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计95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912元,或者提交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或者缓减免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