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川1028民初43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
四川都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与被告***于2015年6月2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贷款余额213499.81元及利息(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的利息为7268.52元,自2020年11月22日起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贷款时止);

三、被告四川都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市XXX的房屋一套)的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6元,由被告***、四川都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归还贷款本息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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