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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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98693.08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3月29日利息为1648.17元,自2021年3月30日起利息以未还本金98693.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36%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元(已减半),保全费1022元,共计2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