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中联卧龙水泥有限公司
南阳市鑫晨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鑫晨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南阳中联卧龙水泥有限公司票据款229430.94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229430.9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1月28日起至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20元,共计4091元,由被告南阳市鑫晨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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