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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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7日签订的《关于馆陶、肥乡、邯郸经营权益协议书》; 二、被告***将其存放于三个服务区的物资、设备腾空并将三个服务区返还给原告***; 三、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和2020年(即2021年6月10日前)的买断费用39.8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9.8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80元,由原告***负担14266元,被告***负担2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