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市顺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市顺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并自2020年9月11日起诉时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0元,由被告廊坊市顺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