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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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原告***、***、***、***损失180000元扣除被告***垫付款30000元,还应赔偿15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657037.64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5元,被告***负担12171元,原告***、***、***、***负担1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