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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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东海酒业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华林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舟山华林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杨梅酒产品中使用与浙江东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00ml“普陀山”牌杨梅酒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 二、被告浙江舟山华林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东海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含浙江东海酒业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浙江东海酒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91元,由原告浙江东海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告浙江舟山华林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58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