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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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费和财产损失共计53573.1元;

二、被告***、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及鉴定费共计10154.0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元,由被告***负担526元,由原告***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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