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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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秦皇岛市蜀川天府餐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予执行被告(被执行人)张思华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67银行卡内的存款252992.17元。 案件受理费5095元,由被告***、张思华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