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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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被告(被执行人)张思华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67银行卡内的存款252992.17元。

案件受理费5095元,由被告***、张思华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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