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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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541.25元及利息(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0元; 三、被告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平泉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8平泉市不动产权第0006074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027.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00元,共计5297.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