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湘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阳江市风和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江市风和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湖南湘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金143万元; 二、驳回湖南湘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由阳江市风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