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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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 大连鸣浩木业有限公司 大连融信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811执209号 牛某某: 你与营口市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811民初219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营口市某厂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2020)辽0811民初2192号判决书的法律义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联系人:继越联系电话:0417-2215635本院地址:营口市老边区平原路3号邮编:1150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