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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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1470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8869.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平安已付的10000元)的70%即42748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三、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00元的70%即14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负担122元,被告***负担475元(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