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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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特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衢州市百特药业玻璃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5404元及利息(利息含违约金,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3632元; 二、被告***、衢州市百特药业玻璃有限公司、浙江汇特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2元,减半收取即5376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衢州市百特药业玻璃有限公司、浙江汇特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97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