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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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盛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晋中市盛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280666元。 三、驳回晋中市盛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498元,由晋中市盛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917元,***负担135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