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宜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聚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众泰轩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281执恢44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宜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昭豹,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聚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秀翠,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众泰轩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6月**日生,住***。

申请执行人青岛宜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聚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众泰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9377.42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聚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众泰轩工贸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0281执恢449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裁判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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