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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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履行偿还未还本金及自违约起算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综合年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的义务。 上述债务为下表所载各分项内容的合计: 判项 未还本金(元) 违约起算日 综合年利率(%) 一 1833.332018-11-26 15.4 二 22916.672018-10-21 15.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9.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