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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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天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护理费6325.6元、误工费1513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和残疾赔偿金82543.2元,计110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20054.2元(30054.2元-10000元)、误工费3390.8元(18522元-15131.2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鉴定费1430元和交通费1040元,计31075元。 上述各项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收款户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处,账号:000000601003400000414,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六安政务区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未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票据和退还诉讼费用账号确认书交给本院审判庭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