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申蔓门业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剪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市海剪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申蔓门业有限公司货款32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江苏申蔓门业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南通市海剪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案涉合同项下WC67K200T5000数控折弯机及QC12Y6X5000摆式剪板机各一台,由被告南通市海剪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自行运回。 三、驳回原告江苏申蔓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60元,由江苏申蔓门业有限公司负担2870元,被告南通市海剪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19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16-035098);鉴定费32844元,由被告南通市海剪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