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921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宝地发建材厂,住***。

法定代表人:解士军。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日生,汉族,住***。

响水县宝地发建材厂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921民初194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响水县宝地发建材厂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具体执行情况如下:2021年月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月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1、;2、。2021年月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内无财产执行。2021年月日经查询响水县不动产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琳、巨光名下不动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县城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月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苏J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车辆未实际控制。2021年月日,本院执行干警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2021年月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执行措施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予以认可。如法院作出的上述查封、冻结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加荣审判员史伟冬审判员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唐卫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2021)苏0921执690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评议地点:响水法院执行局203办公室参加人:审判长朱加荣,审判员史伟冬、张文书记录人:书记员唐卫卫评议内容记录如下:史伟冬:响水县宝地发建材厂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标的数额为14840.00元。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个人建议,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文书: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意报局长同意后,报院长审批终本结案。朱加荣: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意报院长审批终本结案。合议庭一致评议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院长审批终本结案。合议庭成员签字: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案号(2021)苏0921执690号审判组织合议庭裁判结果决定过程依据合议庭意见作出裁判方式裁定裁判文书页数印刷份数6(份)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①拟稿人②核稿人③签发人0④校对人⑴⑵⑤印刷人⑥装订人⑦监印人备注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宝地发建材厂,住***。法定代表人:解士军。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响水县宝地发建材厂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921民初194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响水县宝地发建材厂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车辆,但目前无法查找车辆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予以信用惩戒。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朱加荣审判员史伟冬审判员张文书二O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唐卫卫执行工作日记暨结案流程审批表案号(2021)苏0921执690号收案日期2021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宝地发建材厂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元到位标的元工作流程实施时间及结果实施人备注执行通知书已发送指挥中心限制高消费已发送指挥中心车辆详见查询单指挥中心房产详见查询单指挥中心银行存款详见查询单指挥中心工商登记信息详见查询单指挥中心财产申报情况无申请人谈话有被执行人谈话无微信曝光无失信惩戒无史伟冬已限高拘留情况无结案前审查内容失信屏蔽已完成已公开被执行人屏蔽已完成银行账户等解冻已完成车辆、房产等财产解封已完成执行实施人员意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时间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合议庭意见终本管理团队负责人意见指挥中心负责人意见局长意见分管院长意见上级法院意见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