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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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响水县凯泉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响水县凯泉米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响水县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954052.88元、违约金(从2020年3月3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此款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响水县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响水县凯泉米业有限公司负担38432元,原告响水县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