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锦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锦城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743.64元及截止2019年12月23日的利息5,725.55元,合计113,469.19元。并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 三、第三人盘锦壁成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