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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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市红弘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红弘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红弘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