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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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3,966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3,9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均按月息2%计算;以33,96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二〇二〇年六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倍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