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内0522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3月**日,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执行***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内0522民初2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21年1月2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期满后,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2021年5月20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农业银行存款35.70元,信用社账户存款19.87元,财付通存款573.28元,已扣划合计628.85元,暂未发现其他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名下车辆已轮候查封扣押。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房产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2021)内0522执8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布和朝鲁 审判员包慧敏 审判员文霞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伊拉塔布和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