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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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524执1645号 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柴勇、尚小兰、尚显能、织金县金玉龙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柴勇、尚小兰、尚显能、织金县金玉龙城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黔0524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60000元及截止至2021年5月7日的利息707242.4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91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700元、评估费10108元、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235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柴勇名下的织金县城关镇金玉龙城4幢1层4号房屋,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变卖流拍价1712448元接受抵偿,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2512.82元。2021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柴勇、尚小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柴勇、尚小兰自愿定于2021年7月起至2024年5月止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00元,2024年6月偿还3512.82元,共计122512.82元。因履行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以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