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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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8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8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8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随州市恒顺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三项、第四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上述判决主文第四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459.2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233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797元,***负担3289元,佛山市兴辉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0.2元;诉前保全费352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72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979元,***负担1792元,佛山市兴辉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7.2元。再审案件受理费451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