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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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00.00元,并自2020年6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61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