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
大连鸣浩木业有限公司
大连融信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鸣浩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汇票垫款本金2693600.01元及支付截至2020年1月21日的欠息1038672.87元,并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5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鸣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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