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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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透支款13509.29元(其中本金10971.32元、利息1306.47元及相关费用1231.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