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1302民初276号

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世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

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系双塔区燕都大街壹品人家小区5号楼2单元101室业主。原、被告于2015年12月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每月1.6元每平方米。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但未将2017年1月1日至今的物业费向原告交纳。上述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拖欠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人民币6,609元,此款项被告***于2020年4月7日前给付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如逾期给付,则被告***以6,609元物业费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至物业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254元(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项被告***于2020年4月7日前给付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凤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 鄂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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