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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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随本清)。

二、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XX街道XXX路XXX号X-X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5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纳)。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的公告费用,由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已垫付2157.5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裁判日期 2021-04-05
发布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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