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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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及截至2017年4月14日的利息504000元,并支付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在3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