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37799.12元;承担保险费2412.49元,合计40211.61元; 二、被告自2018年12月19日起以40211.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