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巴县仁村乡煤矿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323执790号 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2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焦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6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焦某某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共计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焦某某的所有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焦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000元,所扣划案款6000元已经全部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移送的(2020)陕0323刑17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焦某某的罚金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