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野鑫在实际获得遗产限额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1.5%的月利率承担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借款利息;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内容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0元,减半收取470.00元,由被告***、野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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