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2021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利息,即月利率12.8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