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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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违约金总计不超过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