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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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壹诺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202执2504号 雷敏、童超: 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我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本院(2020)湘1202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雷敏、童超延期办证违约金20937.96元,并退还契税8832元,承担诉讼费317元,执行费351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抵扣欠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物业费9334.5元,并对该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作出的(2020)湘1202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