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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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5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69840元,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