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铁岭兴隆百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铁岭兴隆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8949.48元及利息(利息的具体执行标准为:以73224.44元为本金,年利率10%计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不足一年的不计付利息;以55725.04元为本金,年利率10%计付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不足一年的不计付利息。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2879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439.5元,由被告铁岭兴隆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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