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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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津湘药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湘0902民初985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益阳市人民医院赔偿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15176.4元。履行期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湖南津湘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赔偿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98970.5元(268970.5元+钢板鉴定费30000元),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益阳市人民医院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履行期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3.89元,再审案件受理费18407.78元,合计27611.67元,由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益阳市人民医院负担11044.67元,由被告湖南津湘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13805.84元,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负担276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