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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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黑河市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19)被告***、黑河市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费769,816元,逾期付款利息92,927元,扣除被告***已交纳的66,382元后,本息合计796,361元; (2019)驳回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实收18,622,退还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97元,由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256元(已交纳),由被告***、黑河市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69元(与上述款项一并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