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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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耒阳市友谊钢材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耒阳市友谊钢材部货款32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利息16866元(以3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从2020年3月11日起算至2021年4月19日止),后期逾期付款损失利息(以3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从2021年4月20日起算至基数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耒阳市友谊钢材部律师费2952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耒阳市友谊钢材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40元,由耒阳市友谊钢材部负担294元,***、***负担3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