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借款本金167995.78元及利息、罚息(截止到2018年4月12日的应收利息6354.16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136.35元、应收利息的罚息221.3元,2019年4月13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依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计算)。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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