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连带清偿盐城市泰银投资有限公司欠原告孙宝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4.15%计付;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依法减半收取712.5元,案件保全费用720元,合计143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