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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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太和天城商贸有限公司 遵义明源达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3民初743号 原告:济南太和天城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守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峰,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 被告:遵义明源达酒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遵义明源达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 原告济南太和天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明源达酒业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济南太和天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济南太和天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佩瑶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明杰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