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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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人民币160514.86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2月1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人民币67590.16元。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9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