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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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正源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弘润天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修工程款2307481元; 二、被告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梯保养费5800元; 上述第一至第二项所判款项共计2313281元,限被告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清。 三、反诉被告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定期检验费用36585元; 四、反诉被告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修复费用53120元; 五、反诉被告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约违约金9570元; 上述第三至第五项所判款项共计99275元,限反诉被告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清。 六、驳回原告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263元,由原告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69元,由被告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2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5元,由反诉原告济南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84元,由反诉被告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